大律师网 2025-02-12
2020年8月5日,居律师接到山东的咨询电话,当事人陈先生。大致案情:2012年12月8日,陈先生与妻子与李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小姐名下502室房屋一套,总价为人民币62万元,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陈先生与妻子先向李小姐支付人民币24万,余款分期付款。由于李小姐与开发商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暂时无法将产权过户到陈先生与妻子的名下,就是因为暂时无法过户,导致了陈先生与妻子陷入了持久的诉讼中。
2018年,因为李小姐拖欠银行贷款无法归还,因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小姐归还贷款并查封了502室房屋。所谓欠债还钱,李小姐败诉实属必然,银行在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陈先生与妻子居住在502室中,执行法官上门执行后获悉502室房屋将被拍卖以清偿银行的债务。
陈先生与妻子被迫聘请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又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认定502室产权归陈先生与妻子,不予执行502室房屋。经历了一审、二审后,陈先生与妻子的请求被驳回,已经支付了房款人民币近42万元的502室将要被拍卖。
考虑到陈先生与妻子经济上比较困难,居律师采用全风险代理接受陈先生与妻子的委托。此案二审法院是山东高院,因此居律师在2020年8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2020年12月,居律师收到了最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最高院认为:陈先生与妻子已经支付了62万房款中的42万,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再审开庭是在2021年国庆之后,在补缴了剩余房款之后,陈先生与妻子拿到了梦寐以求的判决书,502室的房屋归属于陈先生与妻子不予执行。
由于银行无法执行502室,转而起诉502室开发商(开发商作为李小姐贷款的担保人),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后,2021年年底进而起诉陈先生与妻子,行使追偿权。再次经历了一审、二审,陈先生与妻子最终胜诉。
开发商败诉后,拒不配合陈先生与妻子办理502室的房屋产权,2022年10月,陈先生与妻子将开发商告到法院。2023年5月30日,对陈先生与妻子而言是值得纪念的一日,这一日,陈先生与妻子收到关于开发商配合办理产权的终审判决书。2023年9月7日,502室产证办理完毕。
对于陈先生与妻子而言,不仅经历了三年疫情,同时也经历三年艰苦卓绝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