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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合同纠纷案例: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一场关乎社保、个税与违约性质的定性之诉

大律师网     2026-04-22

导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一场关乎社保、个税与违约性质的定性之诉

案情回溯:从友好合作到对簿公堂

我的当事人,一家专注于品牌营销的传媒公司(下称“A公司”),为拓展新媒体业务,与一名颇具经验的视频创作者(下称“B个人”)接洽。双方经过协商,最终签订了一份《短视频项目承揽协议》。协议核心条款明确:B个人独立负责某系列短视频的策划、拍摄与后期制作,A公司按最终交付的合格成片数量支付项目费用;B个人自行安排工作时间和地点,自负成本与税费;A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对其个人进行考勤管理。

 

合作初期,项目推进顺利。然而数月后,B个人交付的内容质量开始不稳定,时常延迟,经多次沟通提醒仍未见改善。依据协议中关于质量与期限的违约条款,A公司书面通知终止了合作。令人意外的是,B个人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双方实为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工作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

 

仲裁阶段,B个人出示了部分带有工作指令性质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按月收到款项的银行流水,试图证明其接受A公司的日常管理,并获得规律性报酬。仲裁庭初步采信了其主张,支持了部分请求。A公司不服裁决,委托我们团队代理后续诉讼。

 

破局关键:构建“合作关系”的完整证据链

接受委托后,我们并未纠缠于仲裁失利的结果,而是迅速将工作重点转向全面重构案件事实,目标是向法庭完整呈现一个平等、独立、以成果交付为导向的商业合作场景,彻底剥离其可能被误读的“劳动管理”表象。

 

我们的代理策略围绕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第一,夯实协议基础,凸显合作本质。 我们深入剖析了《项目承揽协议》的每一条款,向法庭指出:协议通篇使用了“项目成果”、“验收标准”、“费用结算”等承揽合同典型用语,明确排除了劳动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乙方自负盈亏、自行承担经营成本及税费”的约定,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承担经营风险、支付工资薪金的特征存在根本区别。

 

第二,激活履约证据,还原真实过程。 这是本案逆转的关键。我们指导A公司系统梳理了合作全流程的痕迹:

工作自主性证据:提供了B个人在项目期间多次外出旅行、同时段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社交媒体记录及第三方合同,证明其工作时间、地点完全自主,并非专属于A公司。

财务独立性证据:提交了B个人就项目款项向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张发票至关重要,它直观证明了B个人是以经营者的身份提供应税服务,而非以劳动者身份领取工资。

沟通性质证据:我们对所有微信沟通记录进行了公证和分类,指出其中的内容绝大多数是对“视频风格、修改意见、成片交付”等成果标准的讨论,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正常磋商,鲜见对B个人工作日程、纪律规章等的人身管理指令。

报酬性质证据:我们详细对比了付款记录与项目交付节点的对应关系,证明每一笔支付均对应明确、具体、已验收的项目成果,而非固定周期的劳动对价。

 

第三,聚焦法律内核,进行精准论辩 在法庭上,我们援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大核心要件——“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了逐一击破式的论述:

人格从属性:我们强调,A公司对B个人的要求始终聚焦于“视频成片”这一工作成果,而非对其本人实施指挥、监督和纪律约束。B个人用什么设备、在何处剪辑、一天工作几小时,A公司均不予干涉,这完全不符合劳动管理的基本特征。

经济从属性:我们指出,B个人的收入直接与最终通过验收的视频数量挂钩,盈亏自负。其收入性质是“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而非受劳动法保护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工资”。其自行承担成本、自行申报纳税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独立主体的经济地位。

组织从属性:我们证明,B个人并未融入A公司的组织体系,不参加员工会议,不享有员工福利,其工作内容虽为A公司业务所需,但这是承揽合同“交付工作成果”的必然体现,不能反向推导出组织隶属关系。

 

法院判决:司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再次确认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判决书明确指出:

“本案中,虽然B个人接受A公司的工作安排并提供劳动,但综合双方签订的《项目承揽协议》内容、费用的支付依据(按项目成果结算)、B个人工作时间的自主性、其同时向其他主体提供同类服务以及开具发票等事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中人身依附性与经济从属性的本质特征,更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构成。因此,双方构成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B个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不仅为A公司避免了重大的潜在损失,也为此类新型灵活用工模式的法律定性提供了一个清晰的司法判例。

 

律师建议:防范风险于未然

本案的胜利,是证据组织、法律适用和庭审策略的综合体现。它也给我们所有市场参与者,尤其是企业主和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协议文本是“第一道防线”,但绝非“免死金牌”。合同名称应如实反映合作本质,条款设计必须彻底贯彻“成果导向、风险自担、财务独立”原则,避免出现任何可能被解释为劳动管理的措辞。

 

履约过程管理是“第二道防线”,更是“决定性的战场”。再完美的协议,也可能被不当的履行行为“撕开口子”。在实际合作中,沟通应聚焦于成果标准和质量,避免进行考勤、请假、绩效考核等具有人身管理性质的行为。结算时,应积极要求对方提供合规发票。

 

证据意识是贯穿始终的“生命线”。所有重要的沟通、交付、修改、付款环节,都应保留书面记录。当合作方表现出较强的独立经营特征(如拥有自己的工作室、同时服务多家客户、自行纳税)时,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这些在发生争议时将是证明合作关系的有力佐证。

 

在平台经济、零工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多元。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的使命不仅是解决纠纷,更是通过专业的法律设计,帮助客户在创新商业模式与防控法律风险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让商业合作在清晰的规则下安全、高效地运行。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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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性争议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商事合同争议解决领域深耕年,尤为擅长为网络直播、数字文创等新兴商业模式提供精准的法律解构与诉讼支持。其在处理涉及合同性质认定、履约行为评价及违约金裁量等复杂问题上,展现出卓越的专业洞察与实务驾驭能力。

 

本文所剖析的“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定性之诉”,正是林智敏律师执业理念的典型缩影——她始终致力于在尊重契约自由与维护实质公平之间探寻精妙平衡。其代理的同类案件曾获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为典型案例,不仅为当事人赢得了关键胜诉,更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了此类纠纷裁判标准的明晰。

 

作为多家头部文化科技企业的首席法律顾问,林智敏律师善于将前沿的诉讼实战经验,系统性地转化为企业合规治理与商业风险管控的有效架构。她的专业观点以逻辑深邃、紧扣商业实质而著称,常年为行业论坛及专业刊物撰稿,其见解已成为业界处理新型合作模式法律风险时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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