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6-09-18
案情简介
2026 年 3 月,某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在地方交叉路口通行,与步行通过路口的受害人王某发生碰撞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行人王某闯红灯、未走人行横道,机动车驾驶人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驾驶,双方对事故发生过错程度相当,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造成王某严重颅脑损伤等多处伤情,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事故发生时 68 周岁,系退休人员,每月享有稳定退休金收入。其配偶张某 69 周岁,已远超女性法定退休年龄,无劳动能力,无其他收入来源,日常生活长期依靠王某退休金供养,二人同时育有三名成年子女。
王某家属将机动车驾驶人、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
保险公司一审抗辩:王某闯红灯造成事故,认定负事故同等责任,已经倾斜保护王某,商业三者险应当按照 50% 比例赔付;受害人王某本人已是高龄,本身属于被扶养人群,不应当再支持其配偶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 赔偿责任,同时支持了王某配偶张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坚持两点核心意见:第一,行人闯红灯是事故主要诱因,认定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已经倾斜照顾张某,商业三者险应当按 50% 赔付;第二,死者年近 70 岁,不应再承担配偶扶养费用,请求二审改判。
本案由尚传永律师代理受害方二审出庭应诉,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三者险按 70% 比例赔偿,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商业险按 50% 比例赔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一审判决上诉人在商业三责险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 3 项: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负同等责任的,减轻机动车一方 30%-40% 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 60%-70% 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上诉人按照 70%比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徐州市的司法实践,适用法律正确。
2、上诉人认为事故认定书已经倾斜保护受害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中答辩人提交的现场监控视频证明:受害人王某红灯步行进入路口,进入路口 10 秒后信号灯变为绿灯,绿灯后19 秒,驾驶人驾驶车辆才驶入路口,驾驶人驾车进入路口5 秒后径直撞到路口内在车前面缓慢步行的王某。王某进入路口在先、持续在路口内通行已经34秒才发生事故,王某在绿灯亮起后在路口内已经步行了24秒,驾驶人驾车进入路口5秒后发生事故;驾驶人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进入交叉路口负有高度观察、减速避让义务,因其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径直撞到在前面步行的王某才引发本次事故,答辩人认为驾驶人应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答辩人尊重交警的认定,没有提出复核。事故认定书虽然载明王某存在闯红灯情形,但交通事故发生时绿灯已经亮起了24秒,而王某也已经绿灯后在路口内步行了24秒,先期红灯进入路口的行为,并非本起碰撞事故的直接原因。公安部门在划分责任时已经充分考虑双方过错,并不存在倾斜保护的情形。
3、上诉人主张按照50%比例赔偿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本质是把 “事故同等责任” 直接等同于 “赔偿 50%”,混淆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比例规则,该理解与《道路交通安全法》76 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68 条明文规定相悖,该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二、一审判决支持王某配偶被扶养人生活费,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该项上诉请求应当驳回
1、夫妻之间具有法定相互扶养义务,该义务独立于子女赡养义务。依据《民法典》第 1059 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某与配偶张某系合法夫妻,该扶养义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不因育有成年子女而免除;子女赡养义务、配偶扶养义务并行不悖,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2、张某符合法定 “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的被扶养人条件。王某配偶张某事故发生时已 69 周岁,虽然远超女性法定退休年龄 55 周岁,村委会出具证明其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依靠丈夫王某退休工资扶养。
3、王某具备扶养能力,生前实际履行扶养义务
王某是退休工人,每月退休金 四千多元,收入稳定,具备法定扶养能力。事故发生前,王某配偶张某生活完全由丈夫王某退休金供养,实际扶养关系客观存在,因案涉交通事故死亡直接导致原告张某扶养利益永久丧失。
4、上诉人以王某高龄、本身属于被抚养人群为由否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司法解释仅要求扶养人具备扶养能力、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并未设置 “扶养人年龄上限”。 王某虽年满 68 岁,但仍享有稳定退休金收入,具备法定扶养能力,一审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江苏本地同类判例亦持相同裁判口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赔偿比例、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核心裁判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两项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一审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来源于真实生效裁判文书,所有当事人信息全部脱敏,仅供普法参考,个案裁判需要结合案件证据、地方裁判规则综合判断,不构成个案诉讼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