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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中美资本流出监管新格局下,企业出海架构如何重构?

大律师网     2026-08-06

导读:随着中国《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境外直接投资(ODI)领域迎

随着中国《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于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中国境外直接投资(ODI)领域迎来了首部国家层面的顶层行政法规。与此同时,美国财政部对外投资审查机制实施细则也在实务中全面铺开。全球资本流出监管已彻底告别早期的"自由流动加普遍备案"模式。

中国837号令的三大实务突破

第一,适用主体的"全网穿透"。 837号令首次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将"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统一纳入管辖。任何"间接"获得境外权益的活动,都将被纳入分类分级的全过程监管体系——过往通过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利用SPV进行多层嵌套再投资以绕过备案的灰色空间走向终结。

第二,"非资本化"技术、数据跨境流出的红线规制。 新规明文重申并升级了禁止性规定,首次在对外投资顶层立法中引入"相关数据"的跨境转移限制。对于生物医药、高算力模型开发等高度依赖境内数据资产的企业而言,利用"境外SPV再投资"进行数据无序流出的路径已被彻底锁定。

第三,首设"投资壁垒调查制度"与风险保护机制。 837号令在行政法规层面确立了"国家保护投资者境外正当权益与海外利益"的涉外法治原则。

美国对外投资审查机制的中国企业应对

与美国837号令侧重"全口径登记、分类别指导、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法治化逻辑不同,美国财政部负责实施的对外投资审查机制展现出极强的"地缘政治针对性":

管辖边界的长臂穿透:涵盖所有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法设立的实体;若美国主体在明知的情况下管理非美国主体向"受关注国家"特定敏感技术进行投资,该美国主体个人将直接面临极高程度的违法判定

禁止与通知双轨制:对半导体、人工智能、量子计算三大关键赛道的美资及美国主体实施精准资本阻断

企业出海架构的实务重构路径

面对中美双向监管的新格局,企业在设计出海架构时必须采取"双向合规"策略:

在交易启动前完成穿透式合规论证,识别所有境内外关联主体是否触发中方ODI备案或美方审查义务

重塑交易文本,在合资协议、股东协议、技术许可合同中嵌入双向合规条款

建立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通道,避免在架构设计阶段即触碰红线

联合属地律师事务所搭建跨境税务与法律架构,确保全生命周期合规

朱剑楠律师,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主要执业领域为政府监管与合规、出口管制与贸易合规、公司治理与跨境投资并购。

中国和美国纽约州双重律师职业资格

从事律师工作多年

长期专注于公司类事务、涉外仲裁、外商、境外投资等业务领域

代表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境内外上市公司、独角兽企业及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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