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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长星律师部分原创案例

大律师网     2025-08-11

导读: 1. (2014)浙绍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共同受贿金额1045万元,孙长星律师代理一审,提出陈某系从犯等观点,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2. (2014)绍刑终字第138号。孙长星律师代理二审,指出一审的鉴定意见等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违法,要求二审时予以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 ...

1. 2014)浙绍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共同受贿金额1045万元,孙长星律师代理一审,提出陈某系从犯等观点,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2. 2014)绍刑终字第138号。孙长星律师代理二审,指出一审的鉴定意见等据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违法,要求二审时予以重新鉴定,二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结论作出对上诉人有利的改判;

3. 2016)浙0603刑初545号,公诉机关指控阎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孙长星律师在法院审理时介入,通过有效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其适用缓刑;

4. 2018)浙0602刑初531号。公诉机关以第一被告人的身份起诉何某构成诈骗罪,犯罪金额300余万元,庭审时孙长星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何某为从犯,对何某减轻处罚;

5. (2023)沪仲案字第7317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0余万元;

6. 刑事案件方面,通过孙长星律师主动与办案机关沟通,在侦查阶段就撤销案件或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例比比皆是;在合同纠纷方面,孙长星律师尽心尽职,在每一个代理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受到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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