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6-13
魏艳昭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益发严峻,许多人将参加职业培训、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作为提升专业能力和工作待遇的重要途径,但市场上的职业培训机构却是鱼龙混杂,一些培训机构以及提供培训中介、咨询服务的公司(以下统称职业培训机构)为了招揽学员、收取高额学费,没有底线的夸大宣传甚至是恶意欺诈,导致很多学员受到误导,缴纳了高额学费但最终却一无所获,维权困难,甚至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卷款跑路的事件也是时有发生,对国内的教育培训市场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也在进行清理查处,严厉打击。近期有不少培训机构因涉嫌诈骗类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这对于相关违规经营的培训机构敲响了警钟。但相关培训机构的模式和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犯罪,又有哪些辩护思路,则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具体分析。
一、职业培训机构的刑事风险点
1. 虚构、夸大证书资质和含金量
某些职业培训机构在拉拢客户、销售课程时,严重夸大相关证书的含金量,将一些非国家机构甚至是培训机构自己发放的培训结业证书,宣传为具有稀缺性、高门槛、高含金量的资格证书,让客户产生错误认识,误以为自己考取的是人社部门发放的正规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有些培训机构则会根据市场上的热门领域和热门概念,自己创设一些听起来很高大上的热门职业证书,吸引、忽悠客户报考。有些培训机构给学员发放的则根本就是假证件,甚至培训机构还会伪造国家机关的网站供学员查询资质,以此欺骗学员。
等到学员考完之后发现上当时,培训机构则会否认自己之前有过虚假介绍,或者以市场行情变化等进行推诿,有些机构则会声称,学员只有接着考取配套的其他证书,才能真正拿到高薪职位,继续忽悠学员报考其他证书,而最终学员花费了高额培训费,拿到的不过是一堆没有什么资质的培训结业证书。
2. 虚构就业前景,虚假承诺提供挂靠机会
某些职业培训机构会利用客户急于就业、急于提高薪酬的心态,夸大相关行业、相关职位的就业缺口,虚构“相关资质人员年薪数十万”、“仅挂靠资格证即可年赚十余万”等美好的就业和收入前景,甚至在报名时虚假承诺会在学员拿到资格证后帮其安排高薪职位或者安排挂靠单位,让学员误认为只要报名培训、通过考试,就可以轻松获得高薪收入,从而急于交钱报名。可待拿到证书之后,培训机构便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扯皮,甚至卷钱跑路。
3. 虚构服务内容,收取高昂培训费
某些职业培训机构在销售课程过程中会宣称“包考试包通过”,声称自己会提供多项服务,以此收取高额培训费。但实际上,这些机构提供的相关证书可能本身就是免考的,只要学够一定时间、缴纳一定费用就可以拿到证书,而这些机构提供的服务也不过是将相关课程录像发放给学员,然后就发放相关证书即可,其销售时宣称的“包过”等多项服务纯属子虚乌有。
4. 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部分培训机构来说,其客户来源同样存在很大的刑事风险。由于这些培训机构主要是通过电话或者微信营销,为了准确的找到意向客户,提高销售成功率,有些培训机构会在网上购买一些经过筛选的、有明确意向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电话甚至是家庭住址、财产状况等,而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本身就存在严重的刑事风险。
二、职业培训机构可能涉嫌的罪名
1. 诈骗罪
如果上述职业培训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证书含金量较低的事实,夸大、虚构证书资质,提供为学员安排高薪工作、提供挂靠机会等虚假承诺,诱骗学员缴纳学费的,司法机关可能会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对上述培训机构进行调查。由于上述机构多数是采用电话、微信销售,通过网络进行签单、提供培训资料并进行后续服务,一般不与学员直接接触,所以公安机关可能会以涉嫌电信诈骗的名义进行打击,近几年电信诈骗是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因此在查处、打击力度上会更加严厉。
2. 合同诈骗罪
如果上述培训机构的经营模式符合诈骗类犯罪的特点,同时培训机构以线下活动为主,发展学员、宣传培训、签署合同、提供服务等活动多在线下进行,因其行为在侵犯学员财产权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也可能会以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打击。
3.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非法获取公民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况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如果培训机构提供给学员的证书系根据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发放的资格证书而伪造的假证件,那么该机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有可能就会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或者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等罪名。
三、相关犯罪的主要辩护思路
1. 针对机构经营模式的辩护思路
诈骗类犯罪的定性要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对于培训机构而言,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关键,就看其在销售和经营过程中是否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是否有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这也是类案的辩护要点。具体案件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去判断和辩护。
首先,看培训机构发放的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如果培训机构发放的证书是虚假证件,但却宣称是真实有效的证件,那么毫无疑问会被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培训机构发放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证件,即便其发放主体并非是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那么其辩护空间就会更大一些。
其次,看培训机构是否故意混淆或者严重夸大了相关证件的性质、含金量和就业前景。如果培训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将一些培训结业证书故意混淆为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使学员产生误解,或者完全违背市场客观情况,毫无依据的夸大相关证书的含金量,夸大就业前景和薪资待遇,被认定为诈骗的可能性会比较大。但是如果机构并未混淆证书的性质和作用,对于相关证书的就业前景,仅仅是根据官方就业数据以及相关行业发展报告得出的分析判断,不会误导学员对于就业前景和薪资待遇的判断,则应属于适度宣传,不应认定为虚假宣传。同时,对于学员而言,其自己对于相关的就业前景和薪资待遇,也应有相对客观、理性的判断,不应将选择错误的责任全部推给培训机构。
再次,看培训机构是否有虚假承诺的行为。如果培训机构关于就业前景和薪资待遇的描述仅仅是分析判断,并没有明确承诺会为学员安排就业机会或者证书挂靠单位,则不应认定为虚假承诺。另外,如果该培训机构在学员拿到资质证书之后,确实可以为学员联系安排挂靠单位,即便挂靠证书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那么该培训机构的行为也不应当属于虚假承诺,不构成诈骗类犯罪。
最后,看培训机构的服务项目与培训费用是否匹配、是否合理。对于技能培训而言,只要培训机构切实的提供了技能培训服务或者是中介、咨询、规划服务,那么无论学员最终是否拿到了相关资格证书,或者是否找到了心仪的工作,都不应认定该培训服务、咨询服务是无效或者是虚假的。同时,如果培训机构收取的费用是符合正常市场行情,与其提供的服务是相匹配的,那么其行为也不应认定为是虚构服务骗取培训费的诈骗行为。
2.针对员工个人行为的辩护思路
在某些培训机构的经营过程中,可能也被学员投诉举报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以骗取学员培训费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到底是整个机构和团队的问题,还是个别销售人员的问题,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和认定。
如果个别销售人员为了赚取销售提成,私下以机构的名义向学员承诺会帮助提供挂靠机会或者高薪就业机会,导致学员被骗,而机构不明知、不允许类似的虚假承诺,其他人员也没有实施过类似的行为,那么上述犯罪行为就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而不能因为其行为是以机构名义实施,就将整个机构认定为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员工的辩护思路,主要应结合机构的入职培训和日常培训的内容,平时经营管理会议的事项,机构工作联络群组中的相关内容,针对个别员工虚假宣传的情况是否有过请示汇报,机构是否接到过学员对类似行为的投诉,机构如何处理相关投诉,机构是否采取过相应措施来避免类似行为等等情节来开展。
3. 针对机构投资人的辩护思路
在上述培训机构经营过程中,除了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其刑事风险可能还会涉及到机构的投资人,投资人的风险在很多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中都会存在,而且风险不低。
对于投资人而言,在其投资的公司已经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其是否能摆脱犯罪的嫌疑,关键看其对于该公司经营模式是否明知。如果该投资人仅仅是参与了公司的投资,但并未参与管理,实际也不清楚公司经营模式的非法性,那么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如果该投资人是在知晓公司经营模式的情况下,为获得非法分红利益而进行的投资,甚至还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日常决策,那么其可能会构成上述犯罪行为的共同犯罪,而且结合其投资比例的大小,可能还会被认定为主犯。
因此,对于投资人的辩护思路,一般是结合其日常投资项目的多少,投资前与公司管理人员如何沟通、对公司真实的经营模式是否了解,投资后是否参与过公司的实际经营、是否参与请示、汇报、审批等流程、是否参加过公司日常经营会议,是否加入过公司工作沟通群,公司经营的投入和赢利分红是否符合市场行情等等情节来展开。
4.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
对于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个主要的争议问题是,如果机构购买的仅仅是意向客户的电话号码,没有姓名或其他任何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已经实行电话号码实名登记,因此特定的手机号码是与特定的个人信息关联的,可以据此识别特定的个人信息,因此单纯购买电话号码的行为也足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也有观点认为,仅仅购买手机号码虽不足以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如果这些号码属于特定群体,比如孕妇群体、某品牌的车主、某金融机构的高净值客户、有求医需求的某类病人等等,那么仅仅购买这些电话号码就可以锁定特定的群体,即便不配合其他身份信息,也足以侵犯到此类公民的个人隐私,足以为诈骗等其他犯罪提供便利,应当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范畴。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是:“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文认为,该条规定明确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信息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因此,仅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群体的信息,虽然也有助于识别该类公民的某些特征,但不应扩大解释为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而且,对于特定自然人群体的范围,实践中也不好把握,孕妇是一个群体,六十岁以上老人是一个群体,甚至所有女性也可以说是一个群体,如果电话号码仅仅是能反映出群体特征,而不足以识别特定的自然人,那么尚不足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范围。因此本文认为,对于购买特定群体电话号码的行为,虽然也应当予以禁止和打击,但是不应当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理。
四、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合规要点
1. 树立合法经营宗旨
对于职业培训机构而言,应当将提供合法的培训服务作为机构运营的第一要务,要明确机构开办的宗旨是为有需要的学员提供培训服务,从而收取相应的培训费、服务费,而并非利用信息不对称,在没有提供实质服务的情况下,赚取学员的高额培训费用。因此,培训机构的运营者,应当树立合法经营的宗旨,确保机构的运营模式是合法的,确保机构在收取费用的同时,切实的为学员提供了有效的培训、咨询等服务。
2. 杜绝虚假宣传
培训机构应当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情况。在销售过程中,要对相关证书的性质、作用、取得方式等客观描述,对机构提供的服务如实介绍,对取得证书后的就业前景理性分析,不应将违规挂靠作为销售宣传的手段。同时,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是真实有效的,收取的费用应当是正当合理的。
3. 严格规范员工行为
如果不能有效规范员工行为,培训机构也有可能会因个别员工的行为“引火上身”,因此,相关培训机构应当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构建,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规范。比如,加强对于员工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员工签署承诺书,确保所有员工对负面行为和相关风险清楚认识;通过对员工的电话销售内容或者是办公软件中的工作流程进行抽查,审查员工的不当行为;收到对于员工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的投诉时,应当积极回应处理,若发现违规行为,依规严肃处理;设置更加合理科学的奖励模式,避免销售人员为了冲业绩、拿提成而违规承诺和宣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