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9-11
抗诉是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其结果犹如硬币的两面,既有可能对被告方有利,也有可能对被害方有利。因此,如果确有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情形,无论哪方代理律师都应当予以重视,以维护委托人的最大利益。和庭审过程中专家证人参与出庭质证不同,在抗诉过程中引入专家证人的情况比较罕见,现笔者以一凶杀案中本人作为专家证人参与第二审程序抗诉并取得成功为例予以介绍。
基本案情
ONE
某年立冬过后的某个凌晨,嫌疑人驾车行驶至一县城村庄隐蔽处,与刚领证不久的妻子发生肢体冲突,嫌疑人停车后,在副驾驶位置用手掐住妻子颈部并致其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嫌疑人长途驾车载着被害人尸体行驶至外省市某江边,将妻子尸体捆绑铁块后抛入江中。两周后被当地公安发现并立案侦查,六年后嫌疑人被抓获归案。
审判结果
TWO
法院认为,嫌疑人和其妻子虽是新婚燕尔,但在事发前就存在家庭问题,女方存在一定过错,致使矛盾激化。事发时,嫌疑人虽意图将女方置于死地,但当发现女方在身体不动时,突然心生恻隐之心,把副驾驶座位放倒并按压女方胸部进行施救,因女方持续无反应,所以最后决定抛尸;同时,法医鉴定显示被害人胸部有皮下出血等情节,印证了嫌疑人“救人”供述的真实性。根据上述情况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判处嫌疑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抗诉缘由
THREE
1、量刑偏轻:检察院认为,嫌疑人将妻子掐死后,还不远万里长途抛尸,意图毁尸灭迹,其行为恶劣、手段残忍;此外,为逃避侦查,其藏匿行踪达六年之久,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法院对其量刑刑罚偏轻,不应当适用死缓,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鉴定疑点:法医鉴定认为被害人胸部有皮下出血等情节,但因尸体被发现时已高度腐败,从现有的尸体检验照片来看似乎无法进行准确分辨,所以,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尤其是嫌疑人自己提到的按压女方胸部施救的行为违反常理,故建议对原鉴定意见进行重新审查。
抗诉过程
FOUR
在抗诉期内,被害方代理律师与公诉方检察官充分沟通,检方希望代理律师也能够提供一些建设性意见。
鉴于一审审判结果、检方提出的鉴定疑点,以及代理律师重新研究案卷的深入,一个大胆的想法跳入代理律师的脑海,“能不能请一位法医方面的专家证人介入这个案件,或许能回答鉴定意见方面的疑惑,还可以出具一份专家论证意见书作为抗诉内容的补充进行提交”。基于这样的想法,代理律师立刻和承办检察官、家属都进行了沟通,在征得一致同意后邀请专家证人参与该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同时也解决了检方所在单位技术部门没有法医专家无法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的困惑。
由于拿到正式委托是抗诉期限到期的前一天周日下午,留给我阅卷的时间已然非常短暂。因此,我抓紧休息日的尾巴,反复阅卷终于赶在当晚0点出具了一份书面专家意见并及时送达代理律师。
在这份专家意见中,我主要围绕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鉴定疑点展开论述,同时通过仔细阅卷进一步收获了惊人发现。
1、被害人胸部究竟有没有皮下出血,如果有,是否系嫌疑人所谓的进行胸部按压施救动作形成?
(1)尽管尸体已经高度腐败,但是如果有皮下出血等损伤改变,其色泽变化和未见损伤的皮肤通过肉眼就可以分辨出一个较为明显的界限,即存在色差。但是从尸体检验照片来看,被害人胸腹部体表皮肤未见明显损伤,胸骨及两侧肋骨无骨折;同时,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对于胸腹部损伤的文字描述,也已经能够明确证明鉴定书并没有记载胸部检见皮下出血。
(2)原尸体检验鉴定书仅记载胸骨部检见大片状紫红色皮肤改变,胸骨部与胸部并非一个概念,且结合胸骨部皮肤照片可以明确看出大片状红紫色位于胸骨部上端即贴近锁骨窝(也就是网上流传的女神一字锁骨,锁骨养金鱼)的位置,是和左锁骨部皮肤大片状紫红色是融合在一起的;同时,通过模拟实验,可以证明该部位的皮肤色泽改变符合嫌疑人用右手按压颈部时形成。
(3)根据尸体检验鉴定书书写格式规范:第一段应当书写被害人身高、尸斑、尸僵等基本查体情况,第二段写头面部,第三段写颈项部,第四段写胸腹部。从本案鉴定书我们可以看到鉴定人在书写时也是按照这个格式规范进行的,当他在描述“胸骨部皮肤色泽改变”时,他把这部分内容是放到颈项部这个段落进行描述的,而不是胸腹部。这也就清楚表明,所谓“胸腹部皮下出血”根本就不存在。
(4)根据常识,对他人进行人工呼吸抢救时确实需要按压胸部,按压时胸部很容易产生皮下出血,如果是非专业人士进行这种施救行为,其大致位置可以依样画葫芦照做,但是按压力度、次数、时间均难以把控,不仅会造成被按压处胸部皮肤产生皮下出血,力度稍大者特别是男性施救者极容易造成胸骨中下段及两侧肋骨骨折,严重者可刺破心脏、肺脏,从而造成二次伤害。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供述其摁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大约一分钟之久,如果其供述属实,那么被害人两侧胸部应当产生明显的皮下出血,严重者,应当出现两侧胸肋骨骨折、肋间肌肌肉出血等生前损伤,但是尸体检验情况已经明确表明未见此种现象发生。
因此,根据尸体检验情况,结合人工呼吸抢救胸部按压医学常识以及普通人对胸部位置的共同认知,应当排除犯罪嫌疑人有按压被害人胸部进行施救的行为。
2、原认为被害人被扼颈致死的鉴定意见是错误的。
(1)原鉴定机构对被害人进行硅藻检验时,在肺组织中检出杆状藻、直链藻,肾组织中检出少量杆状藻;同时,现场水样中也检出和肺组织、肾组织同类型的杆状藻、直链藻。根据法医学常识,如果在肺脏中检出硅藻,且在肾脏中检出与肺脏中和水样中形态一致的硅藻,那么就可以判定被害人符合生前溺死。简单来说就是,被害人被所谓“抛尸入水”前其实并没有死,可能当时只是处于昏迷状态或者她被捆绑后无法动弹,只能任人摆布。
(2)尸体检验发现被害人颈部有一处条状皮肤压擦痕,皮肤呈黑色。下腹部及腰部有一圈皮肤压擦痕,皮肤呈黑色。两处压擦痕宽度和深度一致,且颈部有较粗铁丝缠绕,右侧通过右颈部,左侧通过左腋窝,捆绑在同一铁板,腰部亦用同样较粗铁丝捆绑有铁块。上述颈部、腰部铁丝缠绕情况与颈部、腰部皮肤相应部位产生的皮肤压擦痕相吻合,且存在明显的生活反应,即符合生前捆绑形成。简单来说就是,被害人被捆绑的时候应当还处于活着的状态。
综上所述,说明嫌疑人在加害被害人的过程中,虽然存在扼颈行为,但事实上应当仅造成被害人事发时的昏迷,而并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后嫌疑人又活生生地将被害人抛入水中,造成被害人因生前溺水死亡。因此,死后抛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鉴于本人的详细论证以及新发现,有利的支持了检方抗诉。材料提交后不到三天,代理律师便告知抗诉成功。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如果想要获得抗诉成功,除了在抗诉必要性上做文章,适当的引入专家证人不啻为一个好方法。根据法律规定,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从本案抗诉结果来看,应当符合第5种情形,即原判的重要事实和法定情节认定错误。由于本案事关法医方面的尸体检验鉴定,因此,启用专家证人介入本案的技术性证据审查尽管没有先例,但确是完全有必要的。事实上,通过本案也证明了可行性。同时,也说明专家证人的应用绝不仅限于出庭质证,其潜在的作用还有待法律工作者们进一步挖掘并充分加以利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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