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 2025-06-24
在工程中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其在实际施工之后,最重要的事情即是工程款的获取,本文先来说一说不同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工程款呢?拨开各种法律理论与学术观点不进行深入讨论,笔者仅从诉讼实践的角度,贴合实际进行观点简示。
一、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
(一)只发生一层转包、违法分包的
1、实际施工人丙可以向承包人乙主张工程款
丙与乙之间具有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合同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实际施工人丙可以向承包人乙主张工程款。通常情况下,乙承担着向丙先行支付的义务。
那么,普遍存在的“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乙是否可以依据“背靠背”条款提出抗辩,拒绝向丙支付呢?关于这点,司法实践中并未统一裁判观点,在笔者代理过的案件中,“背靠背”条款通常无法成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还需视个案的案件事实判断。
2、实际施工人丙还可以向发包人甲主张工程款
依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丙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甲,即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丙可以向发包人甲提起代位权诉讼依据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实际施工人丙向发包人甲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
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戊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丁主张工程款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戊是否可以依据上文提到的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甲主张欠付范围内的工程款呢?第四十三条的本意是不可以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有部分法院的法官是持支持的态度的。那么戊能否向无直接合同关系的丙、乙主张工程款呢?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存在争议的,暂无主流观点,故在诉讼中需要依据个案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诉讼策略。
二、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
1、实际施工人丙可以向被挂靠人乙主张工程款的转付义务
被挂靠人乙在收到发包人甲的工程款后,负有向实际施工人丙转付收到的工程款的义务。但是对于被挂靠人乙未收到的部分,是否承担向丙先行支付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主流观点。在笔者代理过的案件中,法官在查明是挂靠关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判决被挂靠人对其未收到的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
2、实际施工人丙可以向发包人甲主张工程款
当发包人甲,对丙挂靠乙知情时,按照最高院民一庭的观点,发包人甲与挂靠人丙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丙,可以向发包人甲主张工程款。当发包人甲,对丙挂靠乙不知情时,丙若想以自己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将面临不被认可实际施工人身份的风险。
在文中所有暂无主流观点的情形中,各地、各级法院均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但司法实践中的总体裁判原则是尊重实质正义、遵循公平原则,是维护各方权利义务的平衡。那么,诉讼中应当结合各个案件的案件事实,以及每个实际施工人的不同情况,考虑当地所属高院的裁判观点来制定诉讼策略。
现实中实际施工人拿到工程的方式多种多样,中间环节往往复杂,甚至会出现工程流转中不连贯、中断等情况。但诉讼逻辑万变不离其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