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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律师网     2023-10-08

导读: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208号 原告A,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民初字第4208号 原告A,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A,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A,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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