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终止。即保险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的情况。
2、义务履行而终止。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保险人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全部责任,导致合同终止。这里的全部责任,是指发生了保险人应当按约定的保额全部赔偿或给付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赔付后即承担了全部责任。如果保险标的只是部分受损,保险人履行部分赔付保险责任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当事人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在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具有终止权,在履行适当的义务后即行使终止权而使保险合同终止,包括解除合同而终止。
根据通行的原则,合同无效为自始至终无效,所以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过错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人认为,通过保险合同进行欺诈、或者恶意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故意未如实告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行为,尤其在人寿保险范畴,会导致不知情的第三人的生命和身体处在危险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在订立开始就无效,虽然其过错责任并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是应判定不应退还保险费,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在公共场所恶意携带炸药包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虽然没有引爆导致损失,但是警察会没收其炸药包并进行处罚。
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至今没有法律系统进行规定,只是保险人在保险条款中列明了一些不退还保险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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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