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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

不正当竞争管辖 2018-05-31    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工商部门有没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争论很大,以至于政府法制机构和不少法院都倾向于工商部门没有管辖权。那么,国家对于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针对此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规定由其他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由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金融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具体规定,该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原则性规定并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金融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权。

  因此,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包括金融机构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以上就是律师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管辖权是如何规定的全部内容,当中,对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的管辖以及监督等权利部门进行说明,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类似行为有着主要的法律管辖权,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则更多的是监督的作用。希望能够给大家带去帮助!如果您对相关内容还存在疑问,欢迎上大律师网找专业律师咨询了解!

(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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