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法律上有关承包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承包合同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大多村民意志,损害集体与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新规定的关于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地的规定: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2项规定,农村土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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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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