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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船舶碰撞赔偿 2018-04-26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海商法》第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
  船舶碰撞损害制度是对一系列法律原则及规定的总称,主要用于调整特定情况下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社会关系。船舶碰撞制度的立法宗旨,就是用于解决因船舶碰撞造成的侵权问题,并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追偿,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既是船舶碰撞法的主体组成部分又是船舶碰撞的核心问题。现阶段我国所具有的船舶碰撞损害制已基本能够满足对船舶碰撞案件的处理,因而我国的船舶碰撞损害制度能适应我国当前船舶碰撞对司法干预的需求。

  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所称船舶,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即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纠纷是指,由于船舶碰撞引起的以及与之有关的纠纷。除了《海商法》165条对船舶碰撞的概念做出了界定以外,海商法第一百七十条所指的损害事故,适用本规定。海商法》第170条还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船舶碰撞概念主要建立在传统的狭义的船舶碰撞概念的基础上,同时又融合了《里斯本规则》中一些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因而处于传统概念和新概念的折衷位置上。

  中国的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则包括:

  1、碰撞双方均为船舶

  因此排除了船舶和非船舶、非船舶间的碰撞,排除了军事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和其他船舶的碰撞,同时还排除了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间的碰撞以及内河船舶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以船舶间实际接触致损为原则,以非实际接触为补充。

  3、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4、间接碰撞须当事船有过失。

  5、船舶碰撞应造成损害结果。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希望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任何问题,请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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