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收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及202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最新修订内容,明确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包括:
一是一方婚前已取得的个人财产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婚前劳动所得;
二是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如交通事故赔偿金、工伤补偿款等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赔偿收入;
三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需有书面明确约定;
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贵重物品如奢侈品除外;
五是军人名下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具有人身属性的专项费用。
2026年新司法解释特别明确,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房产价值上涨)仍属个人财产,但主动经营管理的收益(如出租收入)则视为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类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认定?
现行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认定标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具体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收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公司分红、理财收益等;知识产权的实际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稿酬、专利使用费等;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2026年司法解释新增规定,将虚拟财产(如数字货币、网络账号等)的收益也纳入共同财产范围。
在时间认定上,以实际取得财产的时间为准,而非产生权益的时间。
对于难以证明归属性质的财产,《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债务认定方面,夫妻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
2026年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强化了财产申报义务,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可能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后果。
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贡献程度、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据《民法典》第1087条做出公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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