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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条件是什么?

房屋交易评估 2018-08-24    人已阅读
导读:在北上广深,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经济适用房是最好的购买选择。经济适用房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那么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条件是什么?不清楚的话就详细浏览下本文吧!

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条件是什么?

  1、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并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

  2、新购经适房(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不满5年)不得在市场上出售。如果确需销售,则应由政府回购;

  3、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满5年的,可以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回购。

北京经济适用房销售相关政策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

  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查看,了解房屋状况,确认产权人结清水、电、气、热和物业管理等费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与产权人签订回购协议,支付购房款。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凭回购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将回购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的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售或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向廉租家庭配租,所需回购周转资金由各区县财政统筹安排。

  2、按原价出售

  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原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购房人。购房人放弃购买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定后续的购房人。

  购房人查验房屋和相关资料后,与产权人签订购房合同,支付购房款。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买卖双方信息,出具相关证明。买卖双方持购房合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区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并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记“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3、按市场价出售

  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新购经适房禁止上市出售,确需转让的,由经适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条件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想要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前来咨询律师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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