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上市公司发行的限制性股票已在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并将被激励对象登记为上市公司股东。由于股权激励有关安排中通常规定,在锁定期内,限制性股票的持有者并不享有有关股东的投票权,在解锁前可能享有或不享有股票的股利。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确定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上市公司采用其他方法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作出说明。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分期解除限售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时限不得少于12个月,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应当下列规定处理:
上市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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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