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或者其提出申请的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北京市2010年1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程序》也有类似的“60+30”天的规定。实际中,一些地方上确实存在由于制度原因迟迟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形,比如有些地方规定一年中仅特定的月份或日期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再就是没有明确鉴定作出的时限,可能会出现员工为等结果迟迟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况。《办法》对于鉴定期限作出的明确规定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提供鉴定需要的真实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其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鉴定终止。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对骗保行为进行处罚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强社会监督,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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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