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婆婆想分财产合理吗?
离婚时婆婆想分财产是不合理的,因为婆婆并非离婚双方的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款明确指出了离婚时分割的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并且是由夫妻双方分割,婆婆并不属于离婚双方的当事人。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有孩子的份吗?
夫妻共同财产中没有孩子的份。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归夫妻二人,并不包括孩子。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将部分财产转移给孩子。
在离婚时,夫妻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平等分割。这一权利仅限于夫妻双方。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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