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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婚前财产分割 2018-09-27    人已阅读
导读: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宜依据等分原则处理。下面小编将为您介绍一则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欢迎前来参阅及咨询!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分析

  2001年8月,林女士、王先生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6月,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7月,两人对北房及西厢房进行了装修,2004年3月,又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同年9月8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11月,两人开办了一家食品有限公司连锁店,后因商店经营及王先生赌博,双方时常打架,且王先生曾对林女士进行殴打。2005年7月28日,双方再次发生吵打,林女士回其娘家住。

  2005年8月,林女士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带走婚前自己的财产,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王先生同意离婚,带走各自婚前财产,但只同意分割登记结婚后的财产。那么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呢?看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未婚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两人分割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王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期间,王先生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从2002年6月开始同居并确定相关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是错误的。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王先生均愿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已破裂,一审法院准许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对于婚后共同财产及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均是适当的。因双方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一致认可彼此相识、恋爱及同居生活的时间和事实,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对同居生活事实的一致确认,认定同居期间的财产为双方共同共有,并无不当,王先生上诉之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针对此案法官解释说,对于同居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最高法院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另外,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也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北京婚姻律师看法

  在共同购置这些财产时,如果双方当时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

  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婚前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仍属于一方所有,这其中就包含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至于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雷明光说,大致可分两种情况来看,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不能按双方共同所有;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对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同居前后财产的处理原则是:1、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2、共同财产 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②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③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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