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提供的担保应当是充分可靠的担保,如现金担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担保等。若海事请求人提供的是国外担保,必要时可要求由国内的金融机构加保。海事法院应当尽量避免接受海事请求人提供的保证形式的担保。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第一,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可以分为扣押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第二,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海事请求保全又可以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适用原则有:属地管辖原则;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海事请求人在本法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或者返还担保。
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书
中华人民
共和国______海事法院:
你院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裁定准许原申请人______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将本______(或本人)所属(写明船籍和船名)予以扣押。为使被扣船舶获释,本______(或本人)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你院提供(写明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等)担保。但自你院裁定准许海事请求保全后,至今已逾限期______日,原申请人没有起诉,特此请求你院解除此请求保全。
申请人(即原被申请人):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以上就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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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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