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保全担保函是法院在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请后,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银行应申请人(通常为船东或船公司)的要求向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出具的、担保申请人将被扣留的属于申请人的船只或财产取回后,能够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结果上列明的赔款金额赔付而出具的书面文件。
本期大
律师网小编就从海事担保函和海事请求保全两个方向为您介绍。
一、海事担保函:
海事担保函(Guarantee for Maritime Accident)是指担保银行应申请人(通常为船东或船公司)的要求向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出具的、担保申请人将被扣留的属于申请人的船只或财产取回后,能够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结果上列明的赔款金额赔付而出具的书面文件。
海事保函适用于船舶运输项下因发生船舶之间碰撞或海事纠纷而造成的船舶和财产被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扣押的情况。
(一)海事担保函的作用:
1、对船公司、船东,避免支付因船舶或财产被扣押而产生各种损失和费用,减少缴纳现金保证金引起的资金占用;
2、对海事法院或海事仲裁机构,保证能够按照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结果上列明的赔款金额做出赔付,避免了判决无法执行的风险,保障了当事方的权益;
3、帮助企业提高商业信用。担保银行凭借其自身良好的信誉介入交易充当担保人,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促进交易的顺利执行。
(二)中国保险公司涉外水险业务对外提供的海事担保函有四种类型:
(1)船舶碰撞责任担保函(包括碰撞
港口、码头设施);
(2)代国外船东保赔协会出具损失赔偿担保函。
(3)船舶或货物的救助报酬担保函;
(4)共同海损担保函;
(三)海事担保函的意义:
它的意义在于在原有的合同和协议之上,担保人以担保函的形式,确认了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暂息事端,确保航运的正常进行。同时确立了海事当事方和担保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契约或协议,是一份重要的
法律文件。
二、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请求保全是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态。
程序: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 对海事请求保全作了如下一般规定:
一、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当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
三、 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载明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保全的数额,同时提交有关的证据。
四、 申请海事保全的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海事法院提供担保,法院受理了海事保全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海事法院应驳回申请。
五、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保全的申请,应当驳回。
六、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复议的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七、 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应认真审查,认为理由成立,应当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
八、 被请求人提供担保,或者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
九、 海事请求人在法定的期间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海事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或者返还担保。
十、 海事请求保全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海事请求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诉讼管辖协议、仲裁协议的除外)。
十一、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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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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