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怎么进行解除?
无效婚姻不用解除,因为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等情况。这些情况下,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发现无效婚姻时,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若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重婚:即一方或双方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包括登记结婚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这通常包括性病、严重的精神病、重症智力低下等可能影响婚姻关系的疾病。
4、未到法定婚龄:即男方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结婚。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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