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精神病人登记结婚算无效婚姻吗?
和精神病人登记结婚不算无效婚姻,但可能属于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精神病患者患有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重大疾病,并且在婚后尚未治愈,这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被告知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我国法律规定三代以内血亲禁止结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结婚,婚姻关系无效。但双方都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后,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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