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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无效的几种情形

结婚登记无效 2018-03-12    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10条明确列举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况: (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的。
  结婚登记无效即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有三大特征: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有效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自始无效。那么,结婚登记无效都有哪些情形呢?下面就由大律师网小编来为您一一介绍。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重婚有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即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办理了两次以上的结婚登记。

  事实上的重婚意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婚姻因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的

  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直系血亲是指父母子女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与以上范围内近亲结婚被视为无效婚姻。对于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不应禁止。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该项规定主要是为了优生优育,保证人口质量。应注意: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情是否知情,不影响该婚姻的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男方或女方任何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在其法定婚龄届至前,人民法院应根据请求人的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

  结婚登记的目的在于保障婚姻自由、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防止包办买卖婚姻和重婚。同时,为了保障男女双方和下一代健康,应防止近亲结婚和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以上是大律师网小编为您带来的结婚登记无效相关法律规定。

  (编辑:沐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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