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是重大身份行为,婚姻事关重大个人利益,事关后代先天素质。但有时个体自身难以了解或查明对方健康状况,若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会影响正常生活及后代的疾病,很有可能会导致婚姻的不幸。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法律上是如何判决的呢?请随
大律师网小编一起来看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1】他的婚姻无效吗?
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经多方诊治不能痊愈。李某二十岁后经人介绍与马某(时年三十岁,腿部残疾)结婚。婚后因李某经常犯病,致二人不能共同生活,尚未生育子女。之后,马某起诉
离婚,李某之父以在婚前已告知马某关于李某的病情为由不同意离婚。
提问:马某在结婚前就知道李某是痴呆,法院能否支持他提出的离婚?
答案:在本案中,因李某患先天性痴呆症,具有遗传性,不能治愈,因此虽然马某婚前已知其病情,但并不影响二人之间婚姻的无效性,人民法院应判决宣告马某与李某婚姻无效。
【案例2】婚前患病未告知,丈夫诉离得支持
2004年7月,罗某经人介绍与刘女相识。当时罗某已年满29岁,而刘女仅有21岁且相貌清丽,结婚心切的罗某便在两人相识两个月后登记结婚。
10月5日,两人举行婚礼时,刘女忽然全身抽搐、口吐泡沫瘫倒在地,致使婚礼不欢而散。当日,刘女被送往
宜春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诊断,刘女患有癫痫性精神障碍。由于刘女婚前就患有该病,却对罗某一直刻意隐瞒,罗某便在刘女出院后,一纸离婚诉状将刘女告上法庭,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但没有明确告知罗某,存在隐瞒行为。婚后不久刘女病情复发,夫妻双方无法沟通,难以建立感情,故判决支持罗某的离婚请求。
判决后,刘女不服提起上诉。2005年5月23日,宜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问:法院为什么支持罗某的请求?
答案:在本案中,刘女身患遗产性疾病且故意隐瞒,应视为无效婚姻。
由这两个案例可知,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病情是否知情,不影响该婚姻的无效。以上就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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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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