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享有亲权,是当然的第一顺位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父母单位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法定监护人的顺序有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在后者担任监护人的效力。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依照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在理解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
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监护人的法定职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第1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