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一方获得财产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前提。该利益既包括金钱、实物等积极增加,也包括本应支出而未支出的消极增加。利益形式不限于现金,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收益均可构成。
他方因此遭受相应损失。损失不仅指现有财产减少,还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损失与获益需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对应性,不能脱离实际损害空谈得利。
获益与受损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一方所得正是另一方所失,二者由同一事实引起。如果利益获取源于其他法律关系,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获益缺乏法律上的正当依据。这是区分合法收益与不当得利的关键。即使存在合同或交易外观,如基础法律关系无效、被撤销或自始不存在,仍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纠纷是什么意思
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一方无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而引发的民事争议。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利益变动缺乏合法基础,不属于合同、侵权或无因管理等其他债因。
该类纠纷属于法定之债,受损方享有法定的返还请求权。法院审理时不以双方存在约定为前提,而是审查利益转移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
不当得利纠纷常见于转账错误、重复付款、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等场景。其功能在于恢复原状,纠正无法律原因的财产失衡状态。
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需就获益、受损、因果关系及无法律依据四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不能将此作为其他法律关系证据不足时的替代性诉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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