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当中,该《解释》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要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没有明确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1、漠不关心;
2、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3、恶语中伤、冷嘲热讽;
4、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5、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家庭冷暴力还出现了一些新特征:闪婚”家庭发生比率较高;话不投机,几个月不说一句话的夫妻大有人在;性暴力在中年群体中的表现日益明显;家暴也不仅仅存在于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中。
家庭冷暴力一旦发生而未被有效阻止的话,就可能频繁发生。
由于冷暴力既不见血也不见伤,是典型的隐性暴力,因此很容易被当事人用“我们在闹别扭”一语带过,而忽视了它对自己的身心所产生的巨大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