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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例

交通事故调解案例 2018-03-26    人已阅读
导读:2014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赵建驾驶被告王德海所有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鸦鸿桥东大埝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冯庄路段,遇原告何小刚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小刚受伤、车辆损坏。此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何小刚与被告赵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何小刚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下面,就由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例。

  案情:

  2014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赵建驾驶被告王德海所有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鸦鸿桥东大埝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冯庄路段,遇原告何小刚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两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何小刚受伤、车辆损坏。

  此事故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何小刚与被告赵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何小刚在玉田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

  被告王德海所有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11月13日至2014年11月12日24时止。

  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210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198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10545元、车损鉴定费500元,合计15720.05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1447.55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建、王德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燕郊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经法院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原告何小刚医疗费19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误工费880元、护理费300元,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合计5375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

  二、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何小刚自愿负担(已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所带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案例”。希望您在阅读后有所帮助,若有疑问可以联系大律师网,大律师网为您提供法律服务。
(编辑: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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