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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民事案件一审审限是多久?从何开始算?

交通事故开庭审理程序 2020-04-14    人已阅读
导读:法院审理案件都有时限的,不是一个案件一直在审,如果这样别的案件都不用审理了。那么,法定民事案件一审审限是多久?从何开始算?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法定民事案件一审审限是多久?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民事案件一审审限从何开始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一审要求从立案之日起在六个月之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延长,则要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了,这说明一般民事诉讼从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需要审结,如果需要,还可以延长。但这针对一审程序,可追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2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九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从上述规定来看,普通民事一审案件审理期限正常情况下最长为一年零三个月,自立案次日开始计算。二审为六个月。而如果出现第九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情形,则审理时间还可以延长,且延长的时间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此外,部分法官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进行鉴定等的期间,也应该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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