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能否当场收取罚款?
当处罚对象是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时,如果当事人对罚款无异议,交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这类罚款的金额通常在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如果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且经其提出,交警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当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若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可能难以执行时,交警同样可以当场收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且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交警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相关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交警当场处罚的条件有哪些?
交警当场处罚的条件可以概括为: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规定、程序合法。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交警当场处罚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确保了处罚的准确、公正和合法。
1、违法事实确凿:违法事实必须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加以确认,无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2、有法定依据:对于该违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3、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规定:当场处罚通常适用于警告或较小数额的罚款。
4、程序合法: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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