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中的“强迫”如何界定?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规定的强迫交易罪,其“强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如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使对方在恐惧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被迫进行交易;二是利用优势地位或者控制他人的不利处境,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对方急需资金或物资等困境,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三是通过欺诈、误导等方式,使对方在不能充分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愿的交易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应如何收集?
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接受其不合理条件进行交易的行为。在收集此类犯罪的客观证据时,应当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并固定以下要点:
1. 行为方式证据: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的证据,如现场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等。
2. 交易事实证据:搜集交易的具体内容和过程,如交易合同、订单、发票、收据、支付记录等书面材料,以及与交易相关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3. 因果关系证据:证明行为人的强迫行为与交易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比如受害人在受到胁迫后被迫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交易决定的相关证据。
4. 损失后果证据:收集由于强迫交易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证据,如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受害人的陈述、相关会计资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收集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的证据,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全面、客观的原则,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等方面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实践中收集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的证据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强迫”在强迫交易罪中的界定,既包括直接的物理强制和精神强制,也涵盖利用特殊地位或条件形成的事实上的强制状态。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秉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以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将结合行为方式、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强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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