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的管辖地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民诉法》中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条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侵权行为地,是指构成侵权行为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各国对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有不同的解释:
(1)行为地说,即以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如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1978年)第48条第1款规定:“非契约的损害求偿权,依造成此种损害的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2)结果地说,即以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由比尔主编的1934年的《冲突法重述》(第一次)称:“侵权行为地是必须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损害发生地,”或最后事件地。
(3)整个侵权行为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是侵权行为地,受害人根据各地的法律是否对自己有利而选择其中的一个环节为侵权行为地。美国的库克持这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两者相一致,均在同一地点。但也存在两地不一致时,针对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三处管辖人民法院,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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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晏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