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生命健康权产生的纠纷是属于侵权纠纷,生命健康权是属于我国公民基本民事权益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健康权纠纷主要需要身体受损证据、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