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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机关人员职务便利实施的敲诈勒索如何界定?

敲诈勒索罪案例 2024-02-21    人已阅读
导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不仅构成敲诈勒索罪,还因其特殊身份而加重了犯罪性质。这类行为主要界定在其利用职务权力或者地位形成的影响力,对他人进行威胁或要挟,强行索取财物。

国家机关人员职务便利实施的敲诈勒索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若其利用执行职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权力或者影响力,对他人进行威胁、要挟以获取财物,即构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敲诈勒索罪。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国家机关的廉洁性,破坏了社会秩序,因此在定罪量刑时通常会从重处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威胁、要挟手段索取财物,既触犯了受贿罪的规定,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性敲诈勒索如何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性敲诈勒索,是指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对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正常职能活动,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在法律上对此类犯罪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首先,因其身份特殊,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敲诈勒索罪的基本刑罚基础上应依法从重;其次,如果其行为同时构成贪污贿赂等其他职务犯罪的,还可能按照牵连犯或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罪论处,进一步加重刑罚。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敲诈勒索的,应视为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等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性敲诈勒索中同时涉及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从一重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敲诈勒索怎么处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敲诈勒索,属于职务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行为不仅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同时也构成了贪污贿赂罪或者其他渎职犯罪中的相关罪名,具体可能构成“受贿罪”或者“滥用职权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竞合。

首先,如果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威胁或要挟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同时因其身份特殊,该行为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从重处罚。

其次,如果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滥用职权,以满足个人私欲为目的,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可能同时构成受贿罪或滥用职权罪。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数罪并罚原则或者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在认定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利用职务赋予的权力或影响力进行威胁、要挟并以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此类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严厉惩处,不仅需承担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责任,还可能因身份特殊而面临更重的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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