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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事实收养情形 2018-05-02    人已阅读
导读: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即指1992年4月1日前成立的,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收养关系,由于当时并没有规定收养的专门法律规定,所以事实收养关系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那么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对此问题将作出解答,欢迎查看。

事实收养的情形有哪几种

  1、收养被丢弃的婴儿;

  2、收养孤儿;

  3、收养走失、流浪的儿童;

  4、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女婴居多)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5、扶养被拐卖的儿童;

  6、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7、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8、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总结上述情形的特征有两点。一是事实收养人善意者多,恶意者少。二是被事实收养人的父母大多下落不明。

  延伸阅读:事实收养的孩子上怎样上户口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二十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 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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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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