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乙肝病治疗是当前医学的一大难题。一些诊疗机构利用媒体吹嘘自己的诊疗效果,误导患者。近日,云南省丘北县工商局就查处了一起违法医疗广告案。
20xx年11月,云南省文山县某个体医院制作拍摄了乙肝治疗电视广告,委托丘北县的媒体播发,对乙肝的治愈率宣传不遗余力,声称“转阴率达98.6%”,“一个疗程彻底转阴”,治疗效果“比一般药物高出一百万倍”,并含有其治疗乙肝的药物“采用纳米基因技术”等不实之词。3月26日,丘北县工商局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医院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3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