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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判断公安的属地管辖权?

刑事案件管辖 2018-07-12    人已阅读
导读:大家都知道公安机关是我国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机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而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是有一定管辖权限制的,那么,怎么判断公安的属地管辖权?针对此疑问大律师网小编特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供大家查阅和了解!

  管辖源于管理以及统辖,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种管理关系。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管辖与管辖权、审判权是几个不同的概念,管辖权是对审判权行使的落实。管辖中较为常见的是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如何判断公安的属地管辖权

  刑事犯罪一般是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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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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