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由哪个机关管辖?
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住院就医的除外。
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
相关知识
公安机关管辖的42种金融类经济犯罪
1、资助恐怖活动案(《刑法》第120条之一,《修正案(三)》第4条)
2、走私假币案(第151条第1款)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第160条)
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161条,《修正案(六)》第5条,取消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罪名)
5、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刑法》第169条之一,《修正案(六)》第9条)
6、伪造货币案(第170条)
7、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第171条第1款)
8、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第171条第2款)
9、持有、使用假币案(第172条)
10、变造货币案(第173条)
1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第174条第1款)
1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修正案》第3条)
13、高利转贷案(第175条)
1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75条之一,《修正案(六)》第10条)
1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176条)
16、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第177条)
17、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1款)
1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五)》第1条第2款)
19、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第178条第1款)
20、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8条第2款)
21、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第179条)
22、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第180条)
23、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条第1款,《修正案》第5条第1款)
24、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刑法》第181条第2款,《修正案》第5条第2款)
25、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刑法》第182条,《修正案》第6条,《修正案(六)》第11条,取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罪名)
2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1款)
27、违法运用资金案(《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修正案(六)》第12条第2款)
28、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修正案(六)》第13条,取消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罪名)
29、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刑法》第187条,《修正案(六)》第14条,取消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罪名)
30、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188条,《修正案(六)》第15条,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罪名)
31、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第189条)
32、逃汇案(第190条)
33、洗钱案(第191条)
34、集资诈骗案(第192条)
35、贷款诈骗案(第193条)
36、票据诈骗案(第194条第1款)
37、金融凭证诈骗案(第194条第2款)
38、信用证诈骗案(第195条)
39、信用卡诈骗案(第196条)
40、有价证券诈骗案(第197条)
41、保险诈骗案(第198条)
42、骗购外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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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沐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