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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流窜作案的管辖规定

刑事案件管辖 2018-07-11    人已阅读
导读:对于流窜作案,大家要知道的是流窜作案是经常发生的一种犯罪形式,犯罪分子进行流窜作案时,给公安机关的侦查造成一定的影响,流窜作案一般是跨市、县等的管辖范围进行作案,那么最高院关于流窜作案的管辖规定是怎样的?接下来大律师网小编就给大家一一解答疑惑。

  最高院关于流窜作案的管辖规定

  《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一些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流窜犯罪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流窜犯罪具有易地作案,骚扰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类案件,一般抓获难、查证更难,往往给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工作带来诸多困难。为了及时有效地惩处流窜犯罪分子,现对办理流窜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关于流窜犯的认定

  流窜犯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作案的犯罪分子。

  凡构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流窜犯罪分子:

  1.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的;

  2.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县继续作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流窜犯罪分子:

  1.确属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犯罪的;

  2.在其居住地与外市、县的交界处边沿结合部进行犯罪的。

  关于流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罪该逮捕、判刑的流窜犯罪分子,原则上由抓获地处理。流出地和其他犯罪地公安机关应负责向抓获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违法犯罪证据材料。在逃劳改犯、劳教人员流窜多处进行犯罪被抓获后,可由主罪地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处理后原则上仍送回原劳改、劳教单位执行。抓获的在逃未决犯、通缉案犯,已批准逮捕、刑事拘留和收容审查潜逃的案犯,除重新犯罪罪行特别严重者由抓获地处理外,原则上由原办案单位公安机关提回处理。案件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的公安机关或上级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最高院关于流窜作案的管辖规定的相关问题,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比较详细的知道关于流窜作案的管辖规定的相关规定了。 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也可以到大律师网来咨询我们的律师哦。

(编辑: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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