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犯人的流程有哪些?
律师会见犯人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准备材料:律师需准备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必要文件。
2、预约会见:律师应直接联系看守所进行预约。看守所会在查验律师提供的“三证”及相关文件后,安排会见时间。
3、会见实施:在会见过程中,律师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4、制作笔录:会见结束后,律师可以制作会见笔录,并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签字确认。这有助于确保会见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为后续辩护工作提供重要依据。
5、遵守规定: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遵守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确保会见的顺利进行。
6、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案件,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律师会见看守所要用到哪些材料?
会见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证书: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用于证明律师的身份和执业资格。
2、律师事务所证明:通常是律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委托书: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合法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明确授权律师进行会见并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是法律援助案件,则需要提供法律援助公函作为替代。
4、委托人身份证明:通常是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委托人的身份。
5、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等,用于证明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受人犯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在人犯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人犯会见、通信。律师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人犯。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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