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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行政处罚赔偿 2025-03-26    人已阅读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政府监管职责、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包括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其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2025年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2025年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最新处罚标准如下:

  一般情形:

  1、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严重情形:

  1、吊销许可证;

  2、若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为以下几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构成此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构成此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虽然这一罪名并非专门针对食品,但食品也属于产品的范畴,因此当食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也可能触犯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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