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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由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是什么?

行政诉讼案由 2020-01-08    人已阅读
导读:现实生活中,当你需要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诉讼起诉书是必写的。写起诉书案由肯定要写清楚。那么,行政诉讼案由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是什么?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行政诉讼案由种类有哪些?

  行政案件的案由的是由作为类案件案由、不作为类案件案由和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构成。

  1、作为类案件案由

  它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构成要素:

  (1)行政管理范围。行政管理范围是指行政主体代表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领域。以行政管理范围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第一个要素,将行政案件初步分为“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纠纷,从类上区别开来。

  (2)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或性质,作为案由的第二个构成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拘留等,不以构成要素出现,而均以“行政处罚”代之。

  由此可见,行政作为类案件案由的结构为:管理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种类。举个例子来说,诉公安机关所作的行政拘留处罚,案由应确定为:“治安行政处罚”。“治安”为公安行政管理范围之下具体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则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不用具体的处罚形式“拘留”进行表述。以海关作出没收走私物品的行为为例,其案由应确定为“海关行政处罚”。海关管理范围相对窄一些,无需再作分解,可直接以“海关”作为第一构成要素。

  2、不作为类案件案由

  它的构成要素和确定方法

  不作为类案件的案由,原则上也是适用作为类案件的两种构成要素的结构,但是还要体现此类案件的特色。

  其确定方法是:以“诉”作为此类案件案由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以行政主体的类别作为第二个构成要素,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海关”等;以不履行特定行政职责或义务作为第三个构成要素。举个例子来说,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由确定为“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履行……法定职责”中要求履行的是何种职责,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如可以具体区分为“诉××(行政主体)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诉××(行政主体)不履行行政合同义务”、“诉××(房屋管理机关等)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等等。

  3、行政赔偿类案件案由

  行政赔偿类案件分为两种情况,即一并提起行政赔偿和单独提起行政赔偿。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

  确定方法:

  (1)一并提起行政赔偿

  对于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案件案由后加“及行政赔偿”一语即可。例如,诉公安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

  (2)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它的确定方法是: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赔偿。以税务工作人员在执法中致人伤亡单独提起行政赔偿之诉为例,如“税务行政赔偿”等。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行政案件案由的确定和表述不尽一致,有些法院在这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

行政诉讼案由适用范围和确定时间分别是什么?

  在立案审查阶段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初步案由。在审理阶段,如果发现初步确定的案由不准确时,应当根据审理后确定的法律关系性质来确定结案案由。因此,本规定既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也适用于审理阶段,但法律文书和卷宗封面等均应以结案案由为准。

  难以确定案由情况的处理当出现行政管理范围和具体行政行为种类难以界定、案由难以确定的情况时,可以作为例外情况酌情确定案由。如起诉乡镇人民政府的一些越权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案件,就很难确定管理范围,也很难确定其行政行为的种类,这时,可以用“乡(镇)政府行政处理”、“诉乡(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行政义务”等作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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