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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一般侵权行为 2018-06-21    人已阅读
导读: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那么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呢?接下来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欢迎阅读。

一、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1、共同侵权行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2、共同危险行为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损害后果是由何人造成的。

  审判实践中,由于侵权主体的多数性、侵权行为存在危险性、需承担连带责任等共性的存在,使得部分审判人员不能正确区分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危险行为和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区别

  (一)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1、对于损害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共同过错;共同侵权行为人则具有共同过错或过失。

  2、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是个别人,且无法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损害后果是共同造成的,行为人即加害人,尽管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二)在损害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上的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在举证责任上,二者亦有区别

  共同危险行为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共同侵权行为诉讼,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承担举证责任。

  (四)在归责原则上二者有所不同

  共同危险行为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共同侵权案件采用过错原则。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的小编整理的有关“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的全部内容,共同危险行为中,只有个别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共同侵权行为中,行为人与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如需解决更多法律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编辑: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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