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及《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办理放弃继承公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以证明其身份真实性。
若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并提交法定代理关系证明(如监护权证明)。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需提交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以证实继承事实的发生。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久远,相关证明已遗失的,可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情况说明。
3.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需提交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出生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或由相关单位(如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为非直系亲属(如兄弟姐妹),需进一步证明继承资格(如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提供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确定继承顺序。
4.放弃继承的财产凭证
需提交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证、存折、股权证明、车辆登记证等,以明确放弃继承的具体财产范围。
遗产为共有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需提交共有权人同意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
5.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书应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与被继承人关系、放弃的具体财产及放弃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承诺。
声明书可由公证机构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人填写后签字确认;也可自行书写,但需符合公证机构的要求(如手写签名、按手印)。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书面形式的具体载体。
放弃继承声明书必须公证吗?
1.法律未强制公证,但公证可增强效力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未规定放弃继承声明书必须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的,声明书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公证可增强声明书的公信力,避免后续纠纷。
2.放弃继承反悔的司法处理
若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反悔放弃继承,法院将根据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反悔理由需合理(如其他继承人隐瞒遗产、放弃继承附条件未实现等),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3.实务建议:根据情况选择是否公证
继承纠纷简单、其他继承人无异议,书面放弃继承声明书即可;若涉及大额财产、继承人关系复杂或需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建议公证以降低法律风险。
办理公证时,申请人需亲自到场,公证员将询问放弃继承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制作询问笔录。
申请人需如实回答,避免因隐瞒事实导致公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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