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患者如何主张侵权赔偿?
1、向涉事医院提出投诉,并要求医院采取补救措施及初步赔偿。
2、与医疗机构协商赔偿问题,明确赔偿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
3、若协商不成,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寻求第三方协助解决争议。
4、患者需收集并保留与医疗事故相关的所有证据,如病历资料、医疗费用单据、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5、若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患者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损失。
【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医疗事故处理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病程记录等。
2、检查报告:包括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查报告等。
3、医疗记录:包括门诊处方、住院医嘱、手术同意书等。
4、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等。
5、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相关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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