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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赔偿项目标准,医疗纠纷的误区有哪些

医疗事故纠纷赔偿 2018-03-09    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费,分为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1.门诊医疗费以门诊医疗发票为准,燕应附医疗处方、诊断证明和门诊医疗手册等,以证明与医疗损害有关;住院医疗费以住院发票为准,并应提供住院药品清单、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以证明与医疗损害的关联性...

  国家对医疗事故纠纷赔偿项目标准,医疗纠纷的误区的问题进行了完善。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去了解情况吧!

  一.国家对医疗事故纠纷赔偿项目标准是什么?

  医疗费,分为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

  1.门诊医疗费以门诊医疗发票为准,燕应附医疗处方、诊断证明和门诊医疗手册等,以证明与医疗损害有关;住院医疗费以住院发票为准,并应提供住院药品清单、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以证明与医疗损害的关联性。

  2.必须是因医疗损害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包含治疗原发病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医疗费。

  3.转院医疗费应当提供转院证明,否则可能视为自行扩大的损失而不予支持或仅部分予以支持;外购药品应有医疗的诊疗意见;涉及多家医院的,应当分别计算,提供医疗费总额和在每家医疗单位的医疗费数额。

  4.已经发生的康复医疗费用可以计算在医疗费内。未发生的康复医疗费和继续治疗费,如患者提供了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作为医疗费一并计算并要求一次性赔偿。继续治疗费按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实践中参照医疗机构所在省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确定。对于今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受害人可以待该项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来诉主张权利。

  误工费,指患者因医疗损害而必须治疗或休息造成的误工损失。

  误工费的计算主要考虑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对于收入状况,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高于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当然,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1.如果受害人系未成年人或退休工人,没有误工损失的,则不计算误工费。如果监护人因照顾护理和解决医疗事故而产生的误工损失,可以按照误工费主张,但不应和护理费等重复计算。

  2.误工费的计算必须提供误工损失的合法证明,主要包括被害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被害人误工时间、收入状况和扣发收入数额的证明等。

  住院伙食补助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均规定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治疗,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均应予赔偿。

  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注意,住院天数以医院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不包含治疗原发病或与医疗损害无关的疾病住院治疗的天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称为“陪护费”,仅指住院期间的陪护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进行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的劳动报酬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为1人。护理期限计算到受害人恢复到生活自理能力为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

  计算护理费应注意的是,住院期间需要有医院的诊疗意见,出院以后需要护理以及需要护理的时间也需要医疗的诊疗意见,如病倒记载、诊断证明等。评残后需要专人护理的,依法医鉴定意见和患者伤残等级确定。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即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为:平均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称为残疾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指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额;赔偿年限规定为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的规定,称为残疾赔偿金:标准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为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关于本项赔偿项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并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碍严重影响其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适当调整。

  残疾用具费,指患者因医疗损害造成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功能的器具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更换安装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残疾用具费规定较为一致,在主张赔偿时应提供需要使用残疾辅助器具的医疗证明、普通器具价格的材料、安装更换费用证明以及使用周期的医疗建议等证明。

  丧葬费,包括尸体存放费、运尸费、火化费、殡葬用品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具体规定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和赔偿年限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知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未成年人赔偿至18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者赔偿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根据被扶养人户籍所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不满16周岁者,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者,赔偿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年满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

  交通费凭票支付,而且以一般交通工具为准;交通费主要是指被害人就诊的交通费用,及因行动不便和需要人照顾时,陪护人员的交通费。交通费票据还应与就诊时间、地点人数吻合。

  住宿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第11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主体,即赔偿权利人限于直按受害人,例如,尽管脑瘫患儿的父母、处于植物状态患者的亲属都承受巨大的精神痛苦,但却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营养费,这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特有的赔偿项目。司法实践中,患者主张此项费用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人需要加强营养的治疗意见。

  死亡赔偿金,这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特有的赔偿项目。

  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二.医疗纠纷的常见误区

  误区之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构成医疗事故应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法定的诊疗护理活动中,发生在医务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非法行医,不能按医疗事故处理。二是必须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过失,即医务人员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三是必须给病员造成了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如死亡、残疾或损伤组织器官导致功能障碍。四是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或技术过失同上述严重后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误区之二:只有上法庭才能讨说法

  从司法实践来看,患方之所以走进法院提起诉讼,多数是认为其自身或亲属的身体遭受了源自自身原因之外的、不应有的损害,或在就医过程中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却没有得到应有的精神上的或经济上的抚慰。

  患方由此产生“讨个说法”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一般而言,对医患双方来说,诉讼未必是处理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法院的裁决需要以查清案件事实为基础,因此,绝大部分情况下都需要进行一次以上的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后续治疗鉴定、行为能力鉴定等),这样一来,案件的审理周期普遍较长,需要花费双方当事人较多的时间和精力。

  所以,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其他很多方式更便捷地处理纠纷,比如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以及在第三方主持下调解等方式。现在大部分医院都设有专门的医疗纠纷调处机构,多数患方可以通过与之协商解决纠纷。

  误区之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

  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理由主要是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欠发达,国民收入较低,再则,来医院就诊的都是身体不健康的人。

  现在,有的医疗事故的经济补偿大大高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这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理的。病人或家属不能漫天要价,医疗单位也不要花钱买“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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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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