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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书案例,医疗纠纷的分类

医疗事故纠纷赔偿 2018-03-09    人已阅读
导读: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国家对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书案例与医疗纠纷的分类的问题进行了完善。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去了解情况吧!

  一.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判决书案例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 黄珺滢,女,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龙岩新罗区西城西安公民中路24号。

  法定代理人黄杰(系黄珺滢之父),龙岩市商业(集团)发展总公司汽车驾驶员,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林丽燕(系黄珺滢之母),龙岩市液压件厂工人,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林雁,福州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杰,男,196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龙岩市商业(集团)发展总公司驾驶员,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公民路24号。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丽燕,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龙岩市液压件厂工人,住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公民路24号。

  委托代理人李伟民,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岩市第一医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九一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黄君健,院长。

  委托代理人阙材隆,该院工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连普超,福州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珺滢、黄杰、林丽燕与上诉人龙岩市第一医院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岩民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珺滢的法定代理人黄杰、林丽燕、委托代理人林雁、上诉人黄杰、林丽燕及其委托代理人阙材隆、连普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1996年3月2日16时,上诉人黄珺滢因腹痛到龙岩地区第一医院(现更名为龙岩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急诊,被确诊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当日17时医院为黄珺滢施行阑尾工切除手术,手术医师施行手术时怀疑取下的组织与阑尾有异,即请二道班医师检查,二道班医师找到了炎症阑尾并予切除。经探查,确认被手术医师摘除的组织为黄珺滢的子宫,黄珺滢双侧卵巢完好。1996年5月3日龙岩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关于龙岩地区第一医院患者黄珺滢医疗事件的技术鉴定”,认定本事件为二级医疗事故。事故发生后,除黄珺滢已交纳的住院押金和医疗费1048元外,第一医院免除了黄珺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并决定一次性给予五万元的补偿。黄珺滢、黄杰、林丽燕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第一医院赔偿黄珺滢住院押金和治疗费1048元、将来医疗费25万元,赔偿黄杰误工损失8000元,赔偿黄珺滢、黄杰、林丽燕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律师诉讼代理费7800元。

  诉讼中,原审法院委托司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黄珺滢日后的生长发育是否会受子宫切除影响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黄珺滢女孩因急性阑尾炎手术时误将子宫切除,日后若无中枢下丘脑、垂体疾患,卵巢没有被误切,则其性发育包括性生活无明显影响,但已完全丧失生育功能及正常心理发育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原审法院还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规定,对黄珺滢子宫缺失进行作残等级鉴定,认定黄珺滢属五级伤残。原审法院认为,保证病员的人身安全是医院的基本责任和义务,医院对医务人员工作中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应当赔偿。本案的人身损害,黄珺滢的损失除物质方面外,还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同时,黄杰、林丽燕夫妻也造成了精神痛苦,亦应给予一定的精神补偿。但确定赔偿额要考虑当前本地区的生活水准及属于福利性质单位的被告的偿付能力等因素。补偿精神损失终究是法律

  二.医疗纠纷的分类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概括分为6大类:

  1、诊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损害结果,如4级12等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2、虽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损害结果,如手术中误伤相邻组织但及时处理愈合;

  3、不存在诊疗过失但确有损害结果,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药品不良反应等;

  4、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

  5、患方对医疗风险认识不足,单方面误解,如早产儿本身就是新生儿脑瘫的致病因素;

  6、与诊疗行为本身无关的其他纠纷,如患者自残自杀或非医疗行为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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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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