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并科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不予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在实际应用中,我国刑法并不是单一地采用上述某一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的刑种和案件情况,灵活地结合使用上述原则,这可以视为一种混合原则。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在中国刑法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数罪并罚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二、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三、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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