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著作权改编摄影制作权 被侵权的赔偿案例

著作权侵权赔偿 2018-05-11    人已阅读
导读:《激情燃烧的岁月》中涉及改编摄制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从《我是太阳》作者处取得了将该作品独家改编和摄制成电视剧的权利。被告总政治部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军区政治部话剧团根据《父亲进城》作者的授权,将该小说改编摄制成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本期大律师网小编就来为您介绍:著作权改编摄影制作权被侵权的赔偿案例。

著作权改编摄影制作权被侵权的赔偿案例

  一、案情

  《激情燃烧的岁月》中涉及改编摄制权侵权案案情简介原告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从《我是太阳》作者处取得了将该作品独家改编和摄制成电视剧的权利。被告总政治部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军区政治部话剧团根据《父亲进城》作者的授权,将该小说改编摄制成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

  原告起诉称:三被告联合制作的《激情燃烧的岁月》虽声称改编自《父亲进城》,但实际上是抄袭了《我是太阳》的内容。三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我是太阳》的著作权,也侵犯了原告对《我是太阳》享有的电视剧改编权及拍摄权。

  被告辩称,《激情燃烧的岁月》是按照《父亲进城》及其改编而成的剧本拍摄成的作品,没有侵犯原告拥有的《我是太阳》的改编权及拍摄权。

  二、争议焦点

  改编摄制权是否是对“原作品”予以使用的一种权利,是否是基于原作品而产生。

  三、法院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改编权及摄制权本质上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使用及获得报酬的权利,受让获得改编权及摄制权的受让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限于对作品的使用及获得报酬。

  对于被控侵权作品而言,只有在该作品与受让人的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这种程度可能影响受让人财产利益的实现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受让人所享有权利的侵犯。

  《我是太阳》、《激情燃烧的岁月》是两部不同的作品,虽然《激情燃烧的岁月》的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抄袭自《我是太阳》,但只占很小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故不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

  原告以《激情燃烧的岁月》实质上是改编自《我是太阳》因而侵犯其权利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原告的上诉,认定:改编作为一种再创作,应主要是利用了原有作品的基本内容,被控侵权作品是否构成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侵犯,取决于是否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基本内容。但《激情燃烧的岁月》所使用的《我是太阳》的有关内容不构成基本内容,故不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本期大律师网的小编为您解答的“著作权改编摄影制作权被侵权的赔偿案例”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在阅读后会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与支持,如果还有其他的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编辑:晏航)
阅读全文

延伸阅读

推荐相关法律资讯

更多>>

最新法律知识

更多>>
注册
TOP